2023 03 / 31 09:37:00
来源:浙江发布

应对气候变化!浙江8部门联合发文,提出这些重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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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发挥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近日印发《浙江省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浙江将围绕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进一步完善气候投融资制度建设。

  气候投融资

  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支持范围包括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两个方面

  减缓气候变化

  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

  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

  控制工业、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

  增加森林、湿地、海洋及其他碳汇等。

  适应气候变化

  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和生态系统、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适应能力;

  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等。

《实施意见》提出5大方面

重点举措

  01 加大气候投融资重点领域支持力度

  建立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制定《浙江省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指南》,明确入库项目范围、类型和入库标准,规范气候投融资项目的申报评审流程,建立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价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价方法,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助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差别化金融机制,推动金融资源向低碳高效项目培育、高碳企业低碳化转型、减污降碳理论技术研发应用等重点领域集中。

  稳妥有序推进碳市场建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交易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的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部门间信息互通、线索共享。有序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建设,持续推进丽水、安吉、椒江区大陈岛等地自愿减排交易试点。

  

  02 积极创新气候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创新碳金融信贷产品。创新基于企业碳信息的“碳效贷”“低碳贷”“减碳贷”“气候贷”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碳保险等绿色保险产品。探索设立以碳减排量为量化标准的市场化碳金融投资基金。鼓励机构和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量未来市场碳价格带来的影响。

  扩大绿色债券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内保外贷、备用信用证等增信方式,跨境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优化气候投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资平台设立气候投融资分支机构或增设气候投融资业务板块,依托绿色金融支行网点等增强金融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服务的辐射力。支持各省级金融机构合理下发贷款审批权限,积极发展线上“云审批”模式实现快速审批,提高融资效率。

  03 持续提升气候投融资项目执行效能

  完善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机制。根据国家有关信息披露标准,推进浙江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内容、形式和渠道规范化,做好信息及时更新,服务公众信息查询。

  探索开展气候投融资绩效评价。研究制定面向区域以及金融机构等不同对象的应对气候变化表现评价方法,探索推进气候投融资工作的科学评价。强化气候投融资项目的绩效评价,优先开展重点绿色低碳项目(企业)融资及碳减排情况评估,引导资金向具有减排效益和气候友好型的项目倾斜。

  建立统计监测体系和数智化管理平台。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监测统计体系。探索建设气候投融资数智化管理平台,动态监测相关的项目进展、融资对接、风险状况等情况。

  强化气候投融资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常态化的应对气候变化基础数据获取渠道和部门会商机制。建立面向省、市、县三级金融机构的信息推动机制,定期归集、更新企业碳账户、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环境信用等信息。

  04 引导民间投资与外部资金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

  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动。强化对撬动市场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引导机制和模式设计,支持在气候投融资中通过多种形式有效拉动和撬动社会资本,鼓励“政银担”“政银保”“银行贷款+风险保障补偿金”“税融通”等合作模式,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引导外部资金支持气候投融资工作。支持省级银行机构创新股债联动模式,促进各类资金有效投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加强险资入浙,引导保险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项目。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对接,引导国际相关援助资金、外国优惠贷款支持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林业碳汇等项目建设。

  05 建立完善气候投融资推进政策机制

  建立气候投融资考核制度。推动省级银行保险机构将气候投融资工作,纳入对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体系;探索在保持整体风险权重不变的前提下,实施差异化绿色低碳资产风险权重;实施绿色金融专项激励,降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经济资本占用,提高试点地区绿色金融绩效考核指标权重。对参与气候投融资工作的金融机构,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优先核销不良贷款。

  加强气候投融资政策协同。加大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财政奖励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金融机构发放绿色贷款、开展绿色保险给予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等政策激励。

  鼓励地方开展模式和工具创新。支持丽水先行先试,开展气候投融资国家试点工作。鼓励实施意愿强、基础条件优、具有带动作用和典型性的地区,申报以投资政策指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的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金融机构要落实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加强贷前、贷中、贷后审核,健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绿色低碳企业和项目融资杠杆率,防止过度负债、资金空转和“洗绿”等风险。

【责任编辑:张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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