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办法》自10月15日起实施。
什么是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
资金使用范围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支持方向包括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等。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取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议定,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
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村内道路,包括道路拓宽和硬化、自然村道路连接、小型桥梁建设;
村容村貌改造,包括路灯、环境美化(不含农户院内和外立面美化提升)等;
村内坑塘沟渠、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村内水渠、堰塘水窖、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
村内小型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包括村民活动室、村民休闲场地等建设;
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庭院内的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非建设类公益事业、与村内公益事业无关的项目等,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为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持续发挥作用,各地可适当安排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用于项目管护。
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承担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开展相关项目建设。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支出用于支持承担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开展相关项目建设。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不得盲目铺摊子、搞“形象工程”。
资金预算分配和下达
对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前期谋划充分、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行政村,各地申请省级财政优先予以重点支持的,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可对其实行定额补助。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不得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直接切块拨付给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
县(市、区)财政局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保障本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设区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安排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用于支持下辖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县(市、区)财政局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规划,加强与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中央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也不得作为上级确定重点项目的配套资金。
《办法》还要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应当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按规定公开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