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4年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在杭州举办。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许惠春接受新华网采访,就如何保护数据权益等问题作了交流。
数字经济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领域,尤其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许惠春说,浙江是数字经济先发地和数字化改革先行省,浙江法院积极回应数字经济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浙江省高院出台了《关于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的实施意见》,就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数据产业发展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积极探索商业数据权益的有效保护路径,依法规制不正当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的行为。
同时,数据作为一种新类型的客体,相关纠纷已逐渐进入法院。近年来,浙江省法院共审结涉数据权益保护民事一审案件67件,具体可分为三类。对于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数据客体,通过商业秘密条款进行保护,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嗨狗公司诉员工汪某盗用平台数据“刷奖”套现案,是适用商业秘密条款保护商业大数据权益的典型案例。对于处于公开或者半公开状态的商业大数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进行保护,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淘宝公司诉美景公司获取“生意参谋”数据案,是全国首例对衍生大数据产品权益进行保护的案件,入选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对于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污染他人数据真实性的行为,适用虚假宣传条款予以规制,例如杭州余杭法院审理的“轻抖”刷量引流虚构平台数据案,及时、有效规制虚假宣传乱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许惠春表示,今年,浙江省高院“法护知产”数字化应用与省市场监管局数据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数知通”正式贯通,全面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交易许可、融资运用、维权诉讼等信息实时共享、在线调用,有力促进数据资源高效利用。
《浙江省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但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批量诉讼现象抬头,其中不少是非正常批量诉讼,挤占和耗费了不少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
许惠春介绍,为依法正确处理批量诉讼,浙江省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
明确工作思路,强化分类施策。对于具有正当权利基础的批量诉讼,在依法支持的前提下,加大对源头侵权、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同时鼓励引导权利人起诉制造者等侵权源头。对于虽有一定权利基础,但滥用诉权、过度维权的案件,合理确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明标准,遵循“填平损失、总量控制”等赔偿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甚至虚假捏造权利凭证的所谓“权利人”,则坚决打击、依法惩戒。比如对利用恶意注册的商标进行“碰瓷式维权”的原告,即使原告持有注册商标,法院也不予保护;对于将他人作品或者公有领域元素作为自己作品登记并进行维权的原告,不但不予保护,而且还要对其进行民事制裁,涉嫌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公安处置。
聚焦重点类案,强化预防化解。早在2021年浙江省高院就指导推进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全省娱乐行业协会进行“全面构建浙江省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集体签约,形成卡拉OK版权市场的“浙江模式”,全省涉小权利人著作权案件数量比2019年同期下降94%。近年来,率先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治理专项行动”,促进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在今年6月最高院开展知识产权非正常批量诉讼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后,浙江省高院出台相关具体工作指引,其中大量内容被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意见采纳。
开发应用平台,强化数字赋能。以数字技术赋能审判能力现代化,有效规制权利滥用行为。浙江省高院指导柯桥法院研发的“版权AI智审”数字化应用,以海量图片为数据底池,法官在系统中输入原告主张的权利图片,即可查询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图片,以查明作品权属情况和创新程度。该应用于今年4月上升为最高法院试点,浙江高院与上海、江苏、安徽、山东、广东五省市高院签署共享协议,向全国辐射数字化改革红利,到9月底共受理查重申请3839件(含外省法院申请977件),反馈查重结果3616件,有效查重率达58.24%,有效遏制了作品抢注和权利滥用现象。
浙江省法院治理非正常批量诉讼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许惠春说,下一步,浙江全省法院将深化开展知识产权非正常批量诉讼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支持正当合法维权,依法规制滥诉行为,坚决打击虚假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
记者:王俊禄
采写: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