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矿山源头管控
(一)严格矿山安全准入。对新建和扩大采矿范围的改扩建项目,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开展联合踏勘,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实施资源招拍挂。新建地下矿山生产规模不得小于《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确定的最低规模,规划期结束后新设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依法依规逐步提高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
(二)严格新设矿山安全条件。新设露天矿山采矿范围与其他矿山及生产生活设施(本企业除外)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未涉及爆破的不得小于100米),并符合法律法规对相关设施保护距离的规定。新设地下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外推50米内,存在其他矿山、居民、重要构筑物与建筑物的,原则上不得设立。
(三)优化采矿权布局与划界。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应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无法实施整体开发的山体,应按照等高线和山谷进行划界,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矿区范围应满足开拓运输系统建设要求,并充分考虑工业广场的合理布置。
(四)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改扩建地下矿山原则上应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采用空场法采矿形成体积较大或者悬顶面积较大的采空区,应采用胶结充填处理。地下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二、推进矿山转型升级
(五)提升装备工艺水平。露天矿山应逐步淘汰农用车辆运输,2026年底前淘汰完毕;全面推广矿用车辆运输、自动化破碎生产线、智能钻爆等先进装备工艺。地下矿山应推广应用机械撬毛、凿岩台车打眼、天井钻机掘进、机械铲装及平巷电机车运输、无人采掘作业面、风机远程操控等先进装备工艺,2026年底前,采掘(除爆破作业外)、运输作业机械化程度要达到80%以上。培育10家自动化、智能化省级矿山。
(六)加快生产系统改造。较深的矿井应该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升降人员,垂直深度超过50米的竖井用作人员主要出入口时,应采用罐笼或矿用电梯升降人员。铲装、撬毛、凿岩等大型设备需要下井的,应建立斜坡道等辅助运输系统。不得利用采场天井、采空区作为矿井和各中段的紧急安全出口。不得利用行人天井、采空区作为矿井或一翼的主要回风巷道,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安装在地面或者平硐口。
(七)加大整合优化力度。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外推50米存在互相重叠的矿山,推动依法整合成一个矿山,或由一个主体实施统一开采。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或者同一个成矿带设有多个矿山的,推动进行整合优化,统一布置开拓开采系统。共界或者相邻的露天矿山开采后形成“孤峰”的,推动依法整合成一个矿山或者由一个主体负责统一开采,消除“孤峰”。2026年底前,相互存在重大安全影响的矿山完成整合改造。
(八)严格实施淘汰关闭。矿山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或者地下矿山开采规模低于3万吨/年且资源枯竭的,应依法淘汰关闭。2025年底前,现有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和时间处理采空区,未及时消除采空区坍塌、积水等风险而被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关闭情形的,应依法予以关闭。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或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矿山,积极引导退出。
(九)加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矿山企业应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信息化系统,完善尾矿库安全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强化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2024年底前,完成正常生产矿山数字化基础部分和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应急广播等通信设施建设。2025年底前,实现矿山主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覆盖。2026年底前,省市两级建立并有效运行“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监管平台”。
三、强化矿山综合治理
(十)管控地下矿山重大风险。矿山未治理采空区体积较大的,应每3 年开展一次稳定性专项评估。采掘影响区域存在采空区积水、废弃井巷积水及较大岩溶积水的矿山,必须先完成积水抽排,才可开展采掘作业。2024年底前,完成存在重大风险地下矿山专项治理;2025年底前,地下矿山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等措施确保单班下井作业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2026年底前,实现地下矿山一线操作岗位人员数量(人/百万吨矿石)同比2023年减少10%。
(十一)强化露天矿山边坡管理。露天矿山应开展边坡稳定性分析,现状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每年开展1次;小于100米的应每3年至少开展1次;经分析评估确定为不稳定或极不稳定边坡的应采取停产治理措施。边坡坍塌危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办公设施,矿山永久性边坡应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强防护。2024年底前,对存在边坡坍塌重大风险的露天矿山完成专项治理。
(十二)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新建选厂的尾矿应开展再利用或井下充填,原则上不得新建尾矿库,现有尾矿库不得增高扩容。2024年底前,修订完善《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2026年底前,停用尾矿库全部实现闭库销号或者回采销库,全省尾矿库力争减少到20座以下。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应每3年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工况不良的,应采取有效的治理和应急措施。
四、夯实矿山安全基础
(十三)加强安全管理力量。地下矿山企业相关负责人的配备应符合“五职矿长”要求,企业有多个地下矿山的,每个矿山均应配备“五职矿长”。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可参照地下矿山“五职矿长”要求配备。
(十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总部应加强对下属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总部主要负责人对地下矿山现场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企业总部对下属矿山企业负责人、矿山企业对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绩效考核,安全生产权重一般分别不低于30%、20%。2025年底前,建立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计分管理办法。推广建立企业“内部吹哨人”举报奖励制度。
(十五)规范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外包工程涉及的重大或临时性较大风险作业,应安排本企业人员专门实施现场监管。地下生产矿山应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力争到2025年底前,除了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的矿山外,取消采掘工程外包。地下矿山涉及爆破的采掘工程外包的,应将采掘工程与爆破发包给同一家施工单位,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
五、压实矿山安全责任
(十六)落实领导责任。矿山安全重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市县政府要按照规定落实领导包保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不少于2次对包保企业开展督促检查。建立联合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机制,督促属地乡镇(街道)落实对盗采点的盯守责任。区域性隐蔽致灾风险严重的地方,县级政府要牵头组织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矿山较多的市县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明确相应矿山专业安全监管人员。
(十七)落实监管责任。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2024年底前,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落实对停工停产矿山、地质坑探工程、闭坑治理等针对性安全监管措施。省市县分级分类实施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落实专家指导服务全覆盖。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
(十八)强化应急准备和事故调查。2024年底前,完成区域性矿山救援队布局规划。2026年底前,依托大中型矿山完成救援队伍建设。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发生亡人事故的矿山,应针对事故产生的客观原因进行相关装备工艺的升级改造,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山,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落实保障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要统筹资金渠道,加强对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智能化矿山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要将中央《意见》及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平安浙江考核内容。省应急管理厅要牵头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