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8月20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进一步加强大运河浙江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管控。
2019年12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发布《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将大运河浙江段划分为遗产保护地带、重点管控地带和优化发展地带等3个地带,分类落实保护和建设控制要求。2021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将核心监控区分为历史文化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城镇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其他农林空间等五类管控分区,逐一明确了划定规则和管控规定。
5年多来,《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为大运河沿线空间管控提供了基本准则,在规范核心监控区内建设行为、保护运河生态和景观风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持续完善和沿线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原《通则》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亟需修订完善。
根据修订后的《通则》规定,浙江省大运河主河道包括江南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内的范围为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共涉及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5个设区市和22个县(市、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划定拓展河道,拓展河道两岸1000米内的范围为拓展河道监控区。
管控方面,浙江省实施分区管理,《通则》将核心监控区分为滨河生态空间、城镇建成区、其他核心监控区等三类管控分区,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在核心监控区内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港航转型发展区等三类功能子分区。
在空间形态与景观风貌管控方面,《通则》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沿运河两岸新建、重建建筑高度应遵循滨水梯度原则,前低后高、渐次升高,升高幅度不宜大于18度视角(以运河对岸河岸线为基点),其中大运河第一界面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岸线距离的三分之二。重要景观界面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与历史文化遗产不协调的建(构)筑物。运河沿线建筑风貌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同时,要求尽可能维护大运河原有形态,保护和尊重大运河现有资源和历史环境,恢复自然生态面貌,以农林与自然风貌为主导,形成生态绿色走廊。
《通则》指出,大运河沿线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将建立联审制度,联合会商重大问题。各地还将建立用途转换退出机制和补偿规则,依法保护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