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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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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外资加快工业结构的调整。外商来临安投资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和自营出口型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独资和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合资、合作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指本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下同)的50%;外商注册资本出资额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财政部门从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安排资金予以补贴,补贴的金额不超过企业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的50%。 3.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4.经市政府批准,允许投资者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其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二、鼓励外商投资信息技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下同)。 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第一条中所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财政部门还将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开始经营的两年内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本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
三、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产业。 外商来临安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外商注册资本出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外商注册资本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第一年至第七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七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八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三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四、鼓励外商投资信息咨询、交通运输、货运代理等服务性行业。 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所得税的50%。
从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企业五年缴纳所得税的50%。 外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采用租赁用地的,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租金。 六、鼓励外商投资农林牧渔业。 外商来临安兴办"一优二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原料的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建设用地可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八年,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从有收入年度起,三年内征收的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可由乡镇财政返还。 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 凡经市外经贸局批准增加投资,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财税部门确认的可分开部分)可同等享受同类项目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投资者把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发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除国家规定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财政部门将予以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已缴纳所得税的30%。外商实际增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实际增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财政部门将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八、加大力度引导和鼓励外商进入工业园区(开发区)投资。 凡在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前述的第一条至第七条优惠政策外,还可享有下列优惠: 1.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门将从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收中安排资金分年度予以补贴,补贴的金额为企业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指第一条已补贴的50%以外部分)。 2.符合财政贴息的工业项目,按贴息政策财政优先安排贴息。 3.符合条件的,市中小型企业担保公司可提供担保贷款。 九、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和国家允许的服务项目,其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十、外商投资教育、医疗机构等公益事业项目,其建设用地可以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十一、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临安创业,凭留学学历证书,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申办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十二、允许国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经审批机关批准,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十三、简化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登记程序。因股权转让导致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变更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十四、凡属国家鼓励和允许类项目,其投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征用土地和基本建设,项目拟建地环境条件许可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可以《杭州市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表》替代。
十五、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制度,对连续2年实际入库税收在全市前十名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明星外商投资企业称号,并在获得称号年度第二年起三年内免缴再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各项建设规费。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可在临安市办理常住户口。 十七、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企业自用机器设备,国家已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不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在临安建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的,经市政府批准,其研发基地、技术中心所需土地批租款由市财政全额补贴。 十九、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和其它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投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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