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平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建,使园区真正成为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龙头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平湖实际,特制定加快平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建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平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导向和进入园区条件
(一)园区鼓励下列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生物、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4、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5、新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6、环保新技术及其产品。
(二)进入园区的企业与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土地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2、经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市科委共同审定;
3、非污染环境、高耗能、高耗水或纯劳动密集型项目。
二、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对落户园区的企业,免收组建企业时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二)经认定的嘉兴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且经营期限在8年以上,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经省认定的项目,项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经嘉兴市认定的项目,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的地方净收益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2、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项目单位交纳的部分房产契税可由财政给予补助。
3、项目建设过程中供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用电增容费及供配电贴费,经权限部门批准后予以免征。
4、属于技术改造项目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列为重点技改项目,优先享受技改贴息政策。
5、项目单位交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给予全额补助;之后2年,由市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补助50%。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则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给予全额补助;之后3年,由市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补助50%。
(三)在平湖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列收列支,在第二年度内给予全额补助。
(四)园区内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认定之年起,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3年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5年补助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电子信息、基因工程和生物医药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前5年给予全额补助,后5年补助50%。园区内经嘉兴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8年以上的,自认定之年起,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5年补助50%,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电子信息、基因工程和生物医药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前3年给予全额补助,后5年补助50%。
(五)对国家级新产品和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就其产品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2年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第3年补助50%,所得税新增部分3年内补助50%。经嘉兴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就其产品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2年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所得税新增部分2年内补助50%。
(六)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按不低于销售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率达到10%以上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超过规定列支数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七)鼓励社会单位及其它投资机构在园区内创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获取投资收益。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园区有关优惠政策。
(八)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按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1998]9号)、嘉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嘉政[1998]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补充意见》(平政发[1998]11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就高执行。
上述补助收入,90%补助给企业,10%纳入园区高新技术发展资金集中使用。以上补助等优惠政策由园区管委会审核,市财政局确认后兑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应将得到的资金列入企业财务"盈余公积"科目的"国家扶持资金"项。
三、优化投资环境,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一)市政府筹措1000万元建立园区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引进、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贴息,以及风险贷款及担保、园区科技机构创建、孵化基地补助等。具体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资金来源:
1、从2000年到2003年,每年由市财政安排;
2、科技三项经费或科技发展资金每年安排部分拨款;
3、社会资助和捐赠;
4、园区形成的财政收入提取部分;
5、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补助的10%部分。
(二)在园区中创建平湖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隶属于园区管委会,为科技型小企业成长提供支持。在创业服务中心内注册的科技机构、科技企业,享受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属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项目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财政列收列支补助给创业服务中心,以加快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
(三)凡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园区创业,由本人自主选择,可以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实行全程无偿服务,免收内资企业注册登记费。属于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注册资本以技术出资的比例可放宽到50%。其他留学人员和国内科技人员来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按内资企业登记。凡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比例不低于10%,且绝对额不少于3万元。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前,出资人按承诺的注册资本(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省内外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自带项目或产品来园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经认定后,免缴企业注册登记费。中介服务机构等必须收取的有关费用,由园区管委会负责支付。所需流动资金由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并无偿资助部分启动资金,无偿提供临时住宅用房1年。并按项目所需资金,在限额内优先提供无息借款2年。
(五)省内外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来园区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创办科技机构和企业,或园区企业从外地引进急需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核,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子女户口迁入,其调入我市生活安置所需费用允许进入企业成本,帮助解决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
(六)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等条件限制,可以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被取消资格的当年起,停止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未满经营期限而提前撤资关停、不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或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弄虚作假骗取优惠的,由市财政、税务部门收回全部优惠所得,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其他
同一家企业按本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其他有关文件享受优惠政策的,只能就高享受一头。
平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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