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科委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规范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发展及其产品;

  (七)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八)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补充、修订。

  二、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五)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企业年总收入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其中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七)企业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企业销售利税率在15%以上。

  (八)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市科委审定、市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布的基本程序办理。

(二)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三)申报企业应首先委托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科技评估机构根据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财务等有关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

  (四)通过评估的企业申请认定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填写《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产品鉴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以及其它相关附件等,一式二份,经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机关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委。 (五)市科委会同市计经委、财政局及市政府专家咨询委组成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企业初审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会必须由认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经到会委员一半以上同意,并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抽查。对审核通过的对象,要向社会公示,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要进行复核。

  (六)在审核、抽查或复核合格的基础上,由市科委请示平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企业将其前季度累计生产、经营的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科委。

  (三)申报嘉兴市及嘉兴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委负责推荐申报。

  (四)已认定的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须向市科委报告,对其中需保留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 (五)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由市政府授权市科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其它

  (一)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之前,平湖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评估,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科委负责解释。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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