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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一农民胜诉重获村委选举权

  新华网浙江频道10月17日电 (记者傅丕毅 张奇志) 瑞安市莘塍镇星火村农民叶阿金经过一番波折,近日终于通过司法诉讼重新获得重要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以选民身份参加村委会直选投票。

  这份送到叶阿金手中的《民事判决书》写着:“确认起诉人叶阿金于2002年在瑞安市莘塍镇星火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具有选民资格,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是浙江省首例司法介入农村政治权利纠纷的判决。

  今年42岁的叶阿金几年前曾将其户籍迁出星火村,但由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疏忽未能落实。几年来,叶仍在星火村履行村民义务,并继续承包一亩多的农田。 在最近举行的星火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叶没有被列上选民名单,原因是他没有该村的户籍。

  选举成了星火村的热点话题。“为什么我不能和大家一样平等地参加选举活动?”这位只上过一年学的农民感到困惑。

  生活并不富裕的叶阿金为此专门请教一位律师。“我终于明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一项政治权利,宪法为了保障这一权利,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他说。

  叶拿着法律书要求星火村选举委员会和莘塍镇政府恢复其政治权利,但遭拒绝。于是,叶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在星火村具有选民资格。法院认为,既然叶阿金的政治权利未被剥夺就应该保证其在户籍地或住所地任一处享有选民资格,并据此作出判决。主审此案的法官林波说:“叶阿金虽不具有星火村的户籍,但其享有的财产权利、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与星火村紧密联系。” 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非已经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同时,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也为“选民资格”案件的受理规定了法律程序。

  虽然法律比较完善,但司法介入政治权利纠纷在我国极为罕见。此前,曾有类似的案件在起诉时即因其敏感性而被法院拒绝受理。 浙江大学法学博士赵世义认为,这一判决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开始关注除经济、文化权利以外的公民的政治权利。对政治民主权利的重视说明中国法治的进步。

  浙江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官员陈平说,目前尚在进行中的浙江省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有2000多万村民参与,涉及4万多个村委会,许多农村参选率高达100%。不过,一些地方也发生了数起因为选民资格纠纷而上访的事件。

上个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保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落到实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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