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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下称《办法》),用于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教学成果奖由省政府设立,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次共550项,其中,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每4年评审1次,分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类。
奖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归成果获奖者所有。个人获得的省教学成果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省教学成果奖奖金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省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记者 纪驭亚)
责任编辑:刘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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