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浙江正在加紧建设或筹建一批新型高校。支持新型高校建设是浙江深入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近日,省教育厅印发了《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设实施细则》,加快构建浙江高等教育新发展格局。《实施细则》5月4日起施行。
新型高校建设支持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社会力量或省部(校、院)共建等新型主体举办,采用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办学模式,实行学生收费、社会捐赠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以高起点、创新型、国际化为特点,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需要省重点支持(指5年内省级财政投入一般不低于5亿元)的新型高校。
主要包括新设立(引进)新型高校、已设立的新型高校和传统高校转型的新型高校等。
《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支持原则:
•突出重点,精准支持。围绕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科学评估学校的需求,重点在新型高校的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
•统筹规划,分年实施。根据新型高校事业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确定总体支持政策方案,分年度按计划组织实施。
•规范程序,项目管理。新型高校申请的支持政策需经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确定。支持政策按项目进行落实,实行全过程、闭环式的项目化管理。
•绩效优先,动态调整。对新型高校支持政策实施全周期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导向,开展绩效监控,实行绩效评价,建立财政投入与绩效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实施细则》主要聚焦支持政策的“四大环节”,体现为“四个突出”。
★需求申请环节
突出“规划+项目”。新型高校要根据自身事业发展目标,对学校未来3-5年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明确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学校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政策需求及测算依据等方面内容。
★需求审核环节
突出“专家+联审”。收到学校提交的项目申请后,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论证。
★资金管理环节
突出“预算+负面清单”。要求有省级财政支持的新型高校,在支持周期内,每年按同级财政要求编制学校年度收支预算;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明确财政经费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及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省内高校等全职人员引进,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项目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绩效评价环节
突出“节点+结果”。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围绕年度、中期和期满三个主要节点开展绩效评价。
期满考核评价结果经报联席会议审议后,作为下一轮建设周期省级支持的重要依据。
▶对于成效特别突出、总体评价高、期满考核A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轮建设中加大支持力度;
▶对于执行成效明显、总体评价较高、期满考核B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轮建设中维持支持力度;
▶对于执行成效不明显、总体评价一般、期满考核C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轮建设中减少支持力度;
▶对于执行成效低下、总体评价差、期满考核D等的新型高校,视情况追回财政支持资金,下一轮建设不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