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发布七条措施,严管严治电动自行车
2022-07-14 16:40:53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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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浙江省内率先发布了《绍兴市电动自行车严管严治七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对非标电动自行车禁行时间、电动自行车违规生产销售集中整治、交通违法集中严管整治、消防隐患专项整治、注册登记、共享电动自行车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等作了明确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面临处罚。此举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有效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有效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严格执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的指导意见》,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优惠政策至9月30日后不再享受;2023年1月1日起非标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

  2.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生产销售集中整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的,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超标车”的,处1-3倍货值罚款。

  3.严格执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4.严禁违规注册登记,严格履行《绍兴市电动车注册登记点管理考核办法》《绍兴市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回收代办点诚信经营承诺书》,违者一律取消上牌点或淘汰置换点资格。

  5.严格执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四条规定,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违者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并限制投放。

  6.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集中严管整治,严格执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规定,依法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行为;电动车自行车非法加装车篷的,一律依法现场拆除;驾驶非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加重赔偿责任。

  7.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隐患专项整治,严格执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和省“两办”《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对电动自行车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对电动自行车上梯入户的,采用技防手段予以杜绝。(陈栋蒋亦军)

责任编辑:张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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