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惠政策 |
    在慈溪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下列主要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3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可以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头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对公路、水利、环保等其它基础设施项目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头5年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
地方所得税
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按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10%缴纳:
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条件的,经批准,可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至10年。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开发经营的企业。
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材料等,免缴进口关税。企业凡进口物资免征关税的,同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生产和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税率为零。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利润汇出所得税
外商从其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可以汇出中国境外,并免缴利润汇出所得税。
退税、抵免、返回
外商从其所投资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中国境内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外商从其所投资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设备,若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锐进口设备总值)。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有收入年度起,经批准,3年内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征收后全额返回。
对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性外商投资企业和1998年1月1日后批准的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返还其实交增值税的20%。对1998年1月1日后批准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经市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在2年内按年度予以返还。
外商投资样板企业,从确定之日起,其所得税的新增部分,在3年内按50%的比例予以返还。
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外销产品占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其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经批准予以全额返还。
对外商投资企业新投资开发的景点、景区旅游项目,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返还50%企业所得税;返还第一年上缴的营业税,返还第二年上缴营业税的50%。
土地使用政策及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既可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以有偿出让使用方式取得;也可通过合作、转让等方式向其他土地使用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不作调整,以后视情况变化适当调整。每次调整间隔期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大于原标准30%。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使用期间不作调整。
对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费,除在城市繁华地段外,从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内免交,第6年至第10年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其它生产性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内按规定标准减半缴纳。
外商在慈溪经济开发区新办符合慈溪市产业导向的生产项目,经营期超过10年,且外商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2000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征用慈溪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的,可享受征地费用按每亩10万元人民币计价的优惠待遇;符合上述条件,且属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享受征地费用按每亩8万元人民币计价的优惠待遇。
相关费用
慈溪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半收取。各类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应按收费管理权限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有规定幅度的,以低限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下列是企业注册费、验资费,以及慈溪市的供电、供水价格以及运费价目。
企业注册费
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
费用(人民币/元)
|
注册资本≤1000万
|
0.8‰×注册资本
|
1000万<注册资本≤1亿
|
8000+(注册资本-1000万)×0.4‰
|
注册资本>1亿
|
44000
|
验资费
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
费用(人民币/元)
|
注册资本≤10万元
|
300
|
10万元<注册资本≤50万元
|
500
|
50万元<注册资本≤200万元
|
1000
|
20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
|
0.35‰
|
注册资本>1000万元
|
0.2‰
|
水费
用户
|
城区生活用水
|
生产经营单位用水
|
饮食服务行业用水
|
水污染行业用水
|
水费
|
1.5
|
1.7
|
2.4
|
2.55
|
电费
分类
|
电压等级
|
电费
|
高峰
|
低谷
|
电度电价
|
1.居民生活用电,其中(1)城镇居民生活用电
(2)农村居民生活用电
|
城镇不满1KV
|
|
|
0.53
|
城镇1—10KV
|
|
|
0.51
|
农村1—10KV
|
|
|
0.46
|
2.大工业
|
1—10KV
|
0.611
|
0.382
|
0.51
|
≥35KV
|
0.593
|
0.371
|
0.495
|
≥110KV
|
0.581
|
0.363
|
0.485
|
≥220KV
|
0.575
|
0.359
|
0.480
|
3.非、普工业(峰谷考核)
|
<1KV
|
0.794
|
0.567
|
0.708
|
1—10KV
|
0.772
|
0.551
|
0.688
|
35—110KV
|
0.755
|
0.539
|
0.673
|
4.商业用电
|
<1KV
|
|
|
0.899
|
1—10KV
|
|
|
0.879
|
≥35KV
|
|
|
0.864
|
5.农业生产
|
<1KV
|
|
|
0.400
|
1—10KV
|
|
|
0.380
|
≥35KV
|
|
|
0.3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