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地质环境,把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对环境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三门县出台了《三门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若干意见》,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治理备用金属于矿山企业所有,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收取标准。收取的备用金统一纳入县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矿山应根据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在矿山闭坑、停采后集中治理。矿山凡在治理责任书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义务的,治理备用金及利息将两次返还。矿山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动用治理备用金,通过向社会招标等方式组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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